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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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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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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承保機關所委託經營之準備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承保機關及公保監理會審閱。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承保機關。
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
主管機關
、公保監理會及承保機關得實地查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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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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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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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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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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