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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
  2.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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