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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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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
  2. 2.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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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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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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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