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的退休人員,退休金的給與有以下規定: 1.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可以自己選擇前項第一款的一次退休金種類來支領。 而對於根據第四條第二項辦理退休的退休人員,除了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可以選擇或同時支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滿十五年以上後選擇退休,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的規定,他可以在退休時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或者選擇月退休金方式來支領。這樣的規定保障了退休人員在退休金給與方式上的選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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