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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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