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 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
根據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4條,資遣人員在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寫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 舉例:假設某公務人員收到資遣通知後,根據資遣事實表填寫了相關資訊並檢附了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務機關進行核算後,再由主管機關核定,最後送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便發給資遣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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