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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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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給與,其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資遣時,其資遣給與應連同以前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二條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以三十年為最高限額。 退休再任公務人員資遣時,其年資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資遣時,其繳付退撫基金而未給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依其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公務人員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資遣生效,於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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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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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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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8 條規定:「資遣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給與,其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