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休金包含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指下列各款給與合計之金額: 一、每月俸給:指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支領之本(年功)俸、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二、考績獎金:以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十二分之一計算。 三、年終工作獎金:以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十二分之一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高於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存金額包含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前四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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