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退職特任政務人員,其公保優存金額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計算後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按其兼領比例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待遇標準月俸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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