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2.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3.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核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