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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2.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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