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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應予資遣之要件及其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列舉公務人員應予資遣之態樣。 三、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機要人員資遣條件,並明定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不得適用本條第一項資遣規定(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免職)。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二)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本條規定應予資遣之要件及其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列舉公務人員應予資遣之態樣。 三、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機要人員資遣條件,並明定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不得適用本條第一項資遣規定(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免職)。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二)原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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