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條,該條分為三項,主要是針對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的公務人員所給予的慰助金。根據第一項,這些人員可以得到最高七個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而第二項則針對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的人員,提供了按提前退休月數發給的規定。最後,第三項則涉及再任職務的情況,當再任的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需要扣除退休、資遣月數的俸給總額慰助金後,將剩餘額收繳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最新修訂版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案例:一位公務人員因為機關重新組織而選擇自願退休,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獲得慰助金,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他可以按提前退休的月數來發放這筆慰助金。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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