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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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