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審定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的審定機關可以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標準核定,然後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等審定機關完成因公死亡情事的審查作業後,才能進行變更或通知遺族原處分是否維持不變。 這個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在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的情況下,審定機關可以按照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標準來核定撫卹金的發放,然後在完成相應的審查後做出適當的處理。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是涉及公務人員的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並且根據制定的標準來核定和發放撫卹金。因此,這項法條與參考資料有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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