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93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751號函)的解釋,其中有提到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金發放的管理和通知程序,以及開始發放日的規定。比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根據該條規定,審定機關應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並在開始發放日的一個月前進行管理和準備,以確保金額能夠按時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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