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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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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93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751號函)的解釋,其中有提到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金發放的管理和通知程序,以及開始發放日的規定。比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根據該條規定,審定機關應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並在開始發放日的一個月前進行管理和準備,以確保金額能夠按時發放到位。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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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