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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