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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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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人員有本法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同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2. 2.前項人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由原服務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原服務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退休人員若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的情況,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在停止原因消滅後,可以提供證明文件,申請繼續辦理優惠存款。如果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原服務機關可以發出書面行政處分,要求當事人在30天內繳還溢領或誤領的金額;如屆期未繳還,原服務機關應依據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同時通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在必要情況下,支給機關也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請參考相關法條規定及相關裁決書剖析。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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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第 16 條規定:「退休人員有本法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