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退休人員若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的情況,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在停止原因消滅後,可以提供證明文件,申請繼續辦理優惠存款。如果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原服務機關可以發出書面行政處分,要求當事人在30天內繳還溢領或誤領的金額;如屆期未繳還,原服務機關應依據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同時通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在必要情況下,支給機關也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請參考相關法條規定及相關裁決書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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