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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2.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
  3. 退休公務人員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4.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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