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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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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之,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某一新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30條,各單位辦理的事項如遇增加或減少,應即時報請增減,在未核定前遇到新事項,有處理權責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範例可參考上述法條所列之增減事項,以及專案簽請主任核定的程序和方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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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