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之。
對於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4條,該規定要求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辦理事項時,應該要進行聯繫協調,由相關聯繫較多的單位擔任主辦單位。這條法條的範例可以舉辦公款支出審計案例,參考最新的《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並列出相關的公款支出審計案例作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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