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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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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4條,該規定要求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辦理事項時,應該要進行聯繫協調,由相關聯繫較多的單位擔任主辦單位。這條法條的範例可以舉辦公款支出審計案例,參考最新的《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並列出相關的公款支出審計案例作為舉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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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