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主計機構對所屬主計機構之設置、主計員額、設置科(課、組、股)數、職稱配置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推動。
對於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2 條,根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一級主計機構應對所屬主計機構的設置、主計員額、設置科(課、組、股)數、職稱配置等相關事項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推動。在這個條文的範圍下,例如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五四九號函釋即是財政部對其職權下所做的解釋,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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