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七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均各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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