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四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尊敬的同仁: 首先,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34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切實審核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并且應將本機關單位預算和其他相關單位預算彙編成主管預算,並於八十四年二月五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還應另外逕送財政部一份主管歲入預算表。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各主管機關對於預算的編制和審核工作能夠嚴謹有效地進行,並且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便行政院主計處和財政部進行相關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舉例而言,如果某個主管機關未將單位預算和附屬單位預算切實審核並及時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和財政部,則可能違反了該法條的要求,屬於違規行為。 在此法規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其他相關規範和文件,也應該一併遵守,以確保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的合法合規。 以上所述,乃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34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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