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36 條,該條規定各機關在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根據民國97年 最高法院 96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裁定書中的相關例子,即可看出當前對於重大項目的充分準備資料及說明工作的重要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