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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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