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1 條,主計處在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必須立即就歲出部分進行彙核處理。如果在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了新興重大事項,則必須進一步詳加審查,並提交至行政院核定。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若某主管機關有調整歲出部分的重大事項,主計處應進行審查並陳報行政院核定。例如,苗栗縣政府在彙編作業中提出了歲出概算需求,主計處即應進行彙核處理,並對新興重大事項進行詳加審查,最後提交至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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