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6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這表示涉及外交部與國防部的預算書表和施政計畫中,若涉及機密部分,應以機密件處理。 且該法規要求機密範圍的劃分原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根據外交部所公布的機密範圍劃分原則,外交部在處理外交機密部分時必須遵守該原則所訂定的標準,並且該劃分原則必須報行政院備查,以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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