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二) 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