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需要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包括營業基金和非營業基金預算的部分。營業基金預算涉及營業基金部分,而非營業基金預算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此外,各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一個關於該法條的範例是,在執行該法條時,政府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對附屬單位預算進行編製,並按照營業基金和非營業基金的部分進行區分,對各基金的名稱也需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獲得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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