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其收支預算表、餘絀撥補表及資金運用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依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0 條,各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其收支預算表、餘絀撥補表及資金運用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9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的資料,可以了解到不同類型的基金計有98單位,分為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種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並在信託基金部分,可以引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27號判決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56號判決的相關案例來解釋這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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