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從法條來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該如何擬定事業計畫和預算,並要求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進行。這些計畫需要針對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以及產銷或營運目標進行具體訂定。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來自中華民國法規相關部分以及行政院施政方針,其中可能涉及到地方自治法、預算法等相關法規。然而,我無法提供一個100%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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