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度施政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及預算籌編原則編製概算。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按照當年度的施政方針和中程施政計畫,編製概算。同時,前一年度的施政計畫擬定,應該遵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的規定進行。 這個法條要求各主管機關根據當年度的施政方針和中程施政計畫進行預算編製,並且必須遵照相關的編審辦法進行擬定。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及行政院相關的施政方針和中程施政計畫。另外,可以舉一個範例是中央政府某個主管機關根據當年度的施政計畫編製了相應的概算,並且遵照政府相關的編審辦法進行了擬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