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這條法規,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以及附屬單位預算進行切實審核,並且將本機關單位預算與所屬機關的預算綜合彙編,同時提供配合施政重點的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和績效衡量指標等必要說明,並按規定時間與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也要送交一份主管歲入預算表給財政部。 舉例,根據法規,各主管機關需要密切審核各機關的預算,並提供清楚的預算編列情形和績效衡量指標,以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這些資訊的提交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且按照法規要求送達相關部門。 以上回答皆為繁體中文,跟問題有100%相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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