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的相關行政函,以及立法院公報中的審議記錄。例如,在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裁定中,最高法院提及了預算編製的期程,指出原告應在97年度編妥預算部分,而行政院應於特定時間前函送總預算案予立法院審議。這也符合法條所述的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給立法院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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