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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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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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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6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涉及機密部分的部分應當以機密件處理。機密範圍的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在核准提供政府資訊時,涉及機密部分應以機密件的形式提供給申請人,並且只提供閱覽,抄錄,或者攝影的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這個例子對於機密範圍的劃分原則具有參考價值。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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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6 條規定:「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