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6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涉及機密部分的部分應當以機密件處理。機密範圍的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舉例來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在核准提供政府資訊時,涉及機密部分應以機密件的形式提供給申請人,並且只提供閱覽,抄錄,或者攝影的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這個例子對於機密範圍的劃分原則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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