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9條的規定,主計處在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這表示主計處在編製總預算時,必須以最新的經濟情勢為基礎,並且進行全國總資源供需的估算,然後再和相關機關一起討論和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的額度分配情形。根據資料,審核會議的議定結果,將成為各主管機關進行預算編報審議作業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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