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的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舉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政府相關網站或主計處公告的文件,可以了解各地方政府應如何準時提交預算收支情形,以便主計處進行核定和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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