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從上述資料來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明確規定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如果涉及機密部分,都應以機密方式處理。這是為了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 在參考資料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明確規定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應以告知查詢的方式代替提供敏感資訊。這展示了政府機關對於機密資訊的處理方式,也符合了法規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要求。 因此根據法規,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預算書表及施政計畫中的機密部分應當以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標準進行處理,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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