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7 條,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后,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律要求主計處根據行政院的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后分行各機關及政府,以確保預算編製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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