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這表示各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需要考慮實際收入情況和發展因素,確保編列的數據詳實明確。並且編製的歲入概算需在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送一份給財政部。這可以確保透明度和監督性,讓行政院和財政部能及時了解各項機關的歲入概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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