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8 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如果前項歲出概算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可以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舉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情況,苗栗縣政府在九十五年度預算編列了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了編制概算時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因此主管機關有權退回該主管機關的概算,要求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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