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然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在該年度的預算編製過程中,主計處應該要和相關機關一起提出意見,然後再提交給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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