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1條,各機關在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這表示各機關在向立法院解釋預算內容時,需要提前準備足夠的資料,特別是對於重大項目,還應該製作圖表來進行說明。例如,在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中,各相關機關在列席立法院時就應充分準備各項資料和圖表,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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