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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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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如果涉及機密部分,都應以機密方式處理。這表示其中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應當受到特別保護,不能公開透露。 範例:依照政府機關的相關規定,官方文件中如有機密部分,必須經過檢查確認後,以適當的安全方式進行保存和處理,以確保國家機密不會外洩。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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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規定:「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