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如果涉及機密部分,都應以機密方式處理。這表示其中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應當受到特別保護,不能公開透露。 範例:依照政府機關的相關規定,官方文件中如有機密部分,必須經過檢查確認後,以適當的安全方式進行保存和處理,以確保國家機密不會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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