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五至九十八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主計處在籌編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的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和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參考最新的經濟情勢,進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和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在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的額度分配情形時,必須考慮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的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最後,經過審核會議議定後,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便據此進行本年度和以後年度計畫和預算的編報審議作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相關文件 舉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相關文件,主計處在籌編總預算時必須按照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和資源分配方針進行估算,並經過審核會議議定後再報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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