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負責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依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這表示在制定事業計畫時,必須對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和產銷營運目標進行分別的訂定。而此規定的參考來源應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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