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五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的歲入滾推原則,並考慮以前年度及九十五年度已過期間的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入概算時應考慮到過去實際收入情形以及未來的發展因素,並且在規定時間內送交行政院和財政部。這一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審計部審核意見要求改善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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