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出概算時,應詳實列明各項費用,尤其是屬於共同性費用的項目。此外,應根據主計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來進行編列。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預算編列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使得各項費用都能夠清楚地列示出來,並且按照標準來進行編列。 舉例:在審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5 條時,主計機關發現某個主管機關未按照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的規定來詳實列明某些費用,因此依法要求該主管機關進行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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