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根據該法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需附帶有主計處和相關機關的意見,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定。相关案例可在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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