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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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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根據該法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需附帶有主計處和相關機關的意見,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定。相关案例可在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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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規定:「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