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5 條,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審核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這表示各部門需要確保預算的編列符合行政院的核定情形,並且需要充分揭露政府作為的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舉例:這條法規的執行將影響各部門的預算編列以及資金分配,並要求提供詳細的說明以及送達相關主管機關。这保证了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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