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2條,主計處應按照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的結果,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分為營業和非營業兩部分,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一併編入,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按時提出立法院審議。非營業部分則應依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舉例:在台灣的司法院,曾涉及到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等法規的適用情況。该法规具体规定了主计處应如何按照行政院年度计划和预算审查会议的结果,将營業和非營業两部分的綜計表分开編制,并提供给行政院和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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