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依照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設置並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的信託基金,其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從上述條文來看,應列入預算綜計表的信託基金需要滿足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的條件。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所述,信託基金應為非營業特種基金,並應列入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具有資金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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