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施政方針以及預算籌編原則,應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此條款強調了各基金主管機關在擬訂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時,應該針對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和產銷營運目標進行具體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基金是負責能源產業的主管機關,根據這個法規,該機關應擬訂相應的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並且針對能源產業的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和產銷營運目標進行具體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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